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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侯春芳与被执行人庄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侯春芳与被执行人庄顺华

裁判文书全文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侯春芳,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庄顺华,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春芳与被执行人庄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7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案款折抵(2019)鲁028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越与被执行人孙相平、侯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6279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19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