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2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侯春芳,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庄顺华,女,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春芳与被执行人庄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终38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279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案款折抵(2019)鲁0281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赵越与被执行人孙相平、侯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款62799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鲁0281执191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