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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91民初字529号

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贾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忠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字529号

原告: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鄂树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刚,该公司职工。

被告:贾忠海,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忠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贾忠海自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皇岛市辰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