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民初7900号
原告: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国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6990269T。
法定代表人:秦林生,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利芬,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克兵,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住。
原告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克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