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2民初47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浏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859080197B。
负责人:王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思广,该行员工。
被告:周敏,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与被告周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敏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胡 冬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黄秋幸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