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18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北环路**。
负责人:杨会峰,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新货场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南六环外高效农业核心区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红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刘晓辉,男,汉族,1978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执行人:尚海涛,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申请执行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
一、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借款本金22020000元,利罚息1389281.04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利息和罚息按照合同约定从2017年1月22日起计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对被告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歌东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该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18年7月5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刘晓辉所有的汽车二辆(车牌号:豫A×××**号、豫A×××**),本院已于2018年7月18日查封并未实际控制。3、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7月10日将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尚海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同善里3号院2号楼6单元3层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该房产为轮候查封。于2017年6月1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在郑州瑞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100%股权。因该公司属于基本停产状态,上述查封的股权本院暂无法评估拍卖。该案执行款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3568277.04元及利息。5、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以及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附近居民走访,发现被执行人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位于滑县有土地两块,土地证号分别为:滑国用(2016)第01115号、滑国用(2016)第01116号,该两块土地已被其他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另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两块土地轮候查封,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已对上述两块土地进行轮候查封,因考虑到该查封土地还有剩余价值,本院将对两处土地暂缓处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州瑞阳粮食有限公司、滑县瑞阳牧业有限公司、刘晓辉、尚海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密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梁会刚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