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1541号
原告:平凉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苏某。
被告:曾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丰收北路**
负责人:吉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平凉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某诉被告曾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凉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凉市大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苏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