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1305号
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相城区臺革镇锦阳路398号管理人
负责人:储宏武。
被
申请人:王素华,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住常熟市。
被
申请人:吴志刚,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
申请人:吴浩,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