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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7民初1305号

1305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素华、吴志刚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0-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素华;吴志刚;吴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7民初1305号

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相城区臺革镇锦阳路398号管理人

负责人:储宏武。

被

申请人:王素华,女,汉族,1987年8月26日,住常熟市。

被

申请人:吴志刚,男,汉族,1963年5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

申请人:吴浩,男,汉族,1987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仁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素华、吴志刚、吴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灿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