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5号
申请人: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创裕路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忻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443041243909、1050443041243920(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东富路支行,出票人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百晟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