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3民初359号
原告:李可奎,男,生于1968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牟桂林,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杰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龙郡外滩**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1565650553C。
法定代表人:熊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奎诉被告达州市达川区杰艺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可奎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可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可奎负担。
审判员 唐旭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