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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5民初62号之四

李兴、李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兴;李五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35民初62号之四解除保全

申请人:陈涛,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江,蠡县东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李兴,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

被

申请人:李五龙,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涛与被申请人李兴、李五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冀0635民初62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五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18×××99中的银行存款65209元。陈涛于2019年3月15日向申请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五龙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户18×××99中的银行存款65209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672元,由申请人陈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房云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冉冰洁

书记员韩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