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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3刑更132号

肖宏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肖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3刑更132号罪犯肖宏兵,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内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宏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0日作出(2013)川刑执字第66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31年11月19日止。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川03刑更5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0年9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9年3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肖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宏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宏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30年5月1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家玉

审 判 员  王爔聆

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黄建儒

书记员陈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