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1执76号
申请执行人:陈新德。
被执行人: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家宋,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新德与被执行人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霞浦县龙晖木业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经拍卖、变卖均流拍,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获得司法救助,其同意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霞浦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霞劳人仲案(2018)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松晖
审判员 吴应豪
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秋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