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39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贺劲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蓉,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少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少蓉下落不明,需公告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邱方丽
审 判 员 穆虹宇
审 判 员 叶若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艺洁
书 记 员 覃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