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922民初2849号
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庭,广西胜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350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是朋友关系。20Q2年12月16日,被告因经营药材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到人民币100000元。2003年3月16日,被告因购买土地建房,向原告借到250000元。2005年,被告将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交给原告作借款担保物。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联系不到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不归还借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1未应诉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某1原身份证已于2004年4月13日失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1仍居住在广西陆川县中医院,却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1住广西玉林市兴里105-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栽定如下: 本案移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圣伟
人民陪审员 温启栋
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
书记员冯小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