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02民初80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惠丽,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会娟,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被告吉会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以被告吉会娟已将信用卡欠款还清为由,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