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21民初470号之二
原告:宾红义,男,1966年4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龙天迈,湖南光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联晟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友贵,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星大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杨思益,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宾红义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株洲双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宾红义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宾红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红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107.59元,减半收取91053.8元,由原告宾红义承担。
审 判 长 安文娜
人民陪审员 曾宪文
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