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1537号 罪犯温晨,女,199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闽078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温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23日交付福建省女子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晨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罪犯温晨财产刑判项均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温晨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温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温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琼
审判员张卫民
审判员邹唐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