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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02民初1545号

昌西海、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昌西海;赵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545号

申请人:昌西海,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赵艳,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昌西海与赵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西海于2019年3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艳名下所有的皖L×××××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艳名下所有的皖L×××××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正常使用该车辆,但不得转让、损毁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艺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