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1545号
申请人:昌西海,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赵艳,女,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昌西海与赵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西海于2019年3月15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艳名下所有的皖L×××××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赵艳名下所有的皖L×××××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所有权人可正常使用该车辆,但不得转让、损毁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艺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