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798号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石家碾东路**附**。
法定代表人:许红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波,四川智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秀蓉,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15日,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兴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