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169号
原告:李京花,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平邑县。
原告:林清东,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彭某,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男,201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山东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临册路与罗程路交汇处东1000米路南。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花等诉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花等诉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京花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京花等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