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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民初4169号

李京花、林清东等与周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京花;林清东;彭某;林某;周强;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4169号

原告:李京花,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平邑县。

原告:林清东,男,196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彭某,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林某,男,201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女,199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红,山东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男,1989年4月7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临沂市聚盛物流有限公司,住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临册路与罗程路交汇处东1000米路南。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

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东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西侧临沂软件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花等诉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京花等诉被告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京花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京花等负担。

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