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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22民初2864号

王亚君、肖淑贤等与贺锡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27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亚君;肖淑贤;王国胜;张国光;贺锡悦;王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2民初2864号

原告:王亚君,女,199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肖淑贤,女,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王国胜,男,1959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原告:张国光,男,1991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四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锡悦,男,1984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河北若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丽华,女,1963年10月24日生,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君、肖淑贤、王国胜、张国光诉被告贺锡悦、王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君、肖淑贤、王国胜、张国光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锡悦、王丽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君、肖淑贤、王国胜、张国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亚君、肖淑贤、王国胜、张国光撤回对被告贺锡悦、王丽华的起诉。

审 判 员  韩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

书记员  郝丽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