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407号
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后官湖大道**附**。
法定代表人:彭晓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齐雄,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东源华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龙王工业园武汉雨嘉商贸有限公司场内)。
法定代表人:黄桂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源华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武汉慧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彭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