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02民初2504号
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君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97507890P。
法定代表人:张棱,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雨豪,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乙茗,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云竹,男,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乐益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龚正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