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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6执3788号

侯荣斌与郭小曼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侯荣斌;郭小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6执3788号 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XX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04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准许申请人探视其二人之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传唤被执行人郭某某到庭谈话,其向我院保证申请人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并表示申请人已多次前往探视,足以证明申请人已实际享有探视权。另外,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保证的每月探视两次确定的日期,故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116执3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杨建辉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O一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马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