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05号
申请人:刘自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
被
申请人:杨成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刘自发与杨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自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1000000元财产。张德成以其所有的冀E×××××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成强1,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张德成名下冀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彦夺
人民陪审员 秦旭英
人民陪审员 杨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晓宇
书 记 员 张润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