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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9民初105号

刘自发、杨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自发;杨成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29民初105号

申请人:刘自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

被

申请人:杨成强,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刘自发与杨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自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1000000元财产。张德成以其所有的冀E×××××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杨成强1,0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张德成名下冀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彦夺

人民陪审员  秦旭英

人民陪审员  杨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马晓宇

书 记 员  张润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