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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5民终247号

杨晓鹏、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晓鹏;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嘉工艺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鹏,曾用名杨继东,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涌,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宇,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汕头市金嘉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鹏。

上诉人杨晓鹏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嘉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晓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立

审判员 李 铿

审判员 江炯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逸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