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鹏,曾用名杨继东,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涌,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唐少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宇,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汕头市金嘉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鹏。
上诉人杨晓鹏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启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金嘉工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1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晓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立
审判员 李 铿
审判员 江炯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逸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