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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3347号

史勤仓、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勤仓;袁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史勤仓,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袁海涛,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史勤仓与袁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3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

一、被告袁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勤仓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息6%从2018年10月25日起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史勤仓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史勤仓承担389元,由被告袁海涛承担566元。袁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史勤仓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史勤仓与被执行人袁海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袁海涛应共向史勤仓支付52500元,袁海涛于2018年3月11日向史勤仓清偿10000元,剩余42500元自4月15日起每月15日向史勤仓清偿不低于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9)豫0105执3347号案件。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尧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