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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21民初158号

董慕香与吴兴海、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慕香;吴兴海;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9)宁0521民初158号

原告:董慕香,女,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娟,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吴兴海,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恒豹,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负责人:王鑫烈,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董慕香与被告吴兴海、聊城市鑫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鑫晟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慕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兴海、鑫晟物流公司、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142.10元;护理费11124元(123.60元/天×90天);营养费3600元(30元/天×120天);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7807元{29472.30元/年×[20年-(68-60)年×22%]};鉴定费1900元,上述损失共计96073元,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与被告吴兴海、鑫晟物流公司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7日8时05分许,被告吴兴海驾驶鲁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X**),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37公里+350米路段处时,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鲁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部分部件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吴兴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当天,原告被送往中宁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被转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的损伤为:

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裂伤(额颞右);3.硬膜外血肿(颞顶左);4头皮血肿(颞顶左);

二、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1.创伤性湿肺;2.右侧血气胸胸腔闭式引流管术后;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

三、分布性休克(神经源感染性);

四、肺部感染等。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同年2月27日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58121,42元。2018年9月25日原告的损伤经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其“双侧11根肋骨骨折并遗留5根畸形愈合”构成X(九)级伤残;其“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构成X(十)级伤残;其“颅脑损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构成X(+)级伤残;其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另外,被告吴兴海驾驶的肇事鲁PH5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鲁X**属被告鑫晟物流公司所有,在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吴兴海、鑫晟物流公司、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7日8时05分许,被告吴兴海驾驶鲁鲁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鲁X**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337公里+350米路段处时,因观察路面动态不周,采取措施不当,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伤,鲁X鲁X**型半挂牵引车部分部件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吴兴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原告被送往中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转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及住院部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

一、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1、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2、脑挫裂伤(额颞右);3、硬膜外血肿(颞顶左);4、头皮血肿(颞顶左);

二、急性闭合性胸部损伤:1、创伤性湿肺;2、右侧血气胸胸腔闭式引流管术后;3、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

三、分布性休克(神经源感染性);

四、肺部感染等损伤,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5622.27元,同时购买50元的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原告住院期间,购买护理用品花费119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鑫晟物流公司及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各垫付原告10000元。被告吴兴海驾驶的肇事鲁X鲁X**型半挂牵引车(鲁X鲁X**记在被告鑫晟物流公司名下,在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宁0521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906元[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306元(115.30元/天×20天)+交通费6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5215.42元〔(81925.27元-12906元)×80%〕,共计68121.4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原告58121.42元。被告鑫晟物流公司垫付的10000元,原告退还被告鑫晟物流公司。2018年9月25日,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宁医法鉴[2018]鉴字第0437号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项九级、两项十级,伤后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120日。原告支付门诊费400元,鉴定费19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吴兴海驾驶车辆过程中致原告受伤,中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可以作为原、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以原告自己负担20%、被告吴兴海承担80%的责任为宜。被告吴兴海驾驶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负担。原告主张的损失,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有效证据,只予部分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本院支持400元,对其在中宁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安春堂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药物,无处方或出院医嘱证实其花费的合理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伤后护理期为90天,原告第一次起诉时本院已支持了20天的护理费,故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8652元[123.60元/天×(90天-20天)];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鉴定费票据,本院予以支持1900元;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加强营养的遗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鉴于原告需要从中宁坐车到银川做伤残鉴定,此笔费用已实际支出,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7807元{29472.30元/年×[20年-(68-60)年×22%]}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8959元。原告的上述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659元,其中护理费8652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77807元。剩余损失2300元由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80%比例予以赔偿1840元。被告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已足额赔偿,被告吴兴海、鑫晟物流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兴海、鑫晟物流公司、平安财险聊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董慕香各项损失86659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董慕香各项损失1840元,共计88499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董慕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50元(已减半收取),由董慕香负担30.5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振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晶晶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他赔偿项目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