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青02行初86号原告民和德刚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民和县核桃庄乡大庄村。法定代表人郭忆群,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芸,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林虎,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马咏梅,系海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正金,系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和德刚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并赔偿一案中,原告民和德刚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13日庭审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德刚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对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和德刚科技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对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审 判 长 丁 亮
审 判 员 薛红玲
审 判 员 李延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书 记 员 李健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