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杨桂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代表人汤飞生,组长。申请执行人杨桂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红星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8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水佳社区红星居民小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要求到庭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保险行业协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清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之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101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