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3民初1203号
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沙浦东路清晖道11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69775644T。
法定代表人:梁镇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禄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宝丹,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曾剑平,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曾剑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领荟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成臻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敏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