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凤城镇金安西路**龙芝国际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许恒凯,行长。
被执行人:杜启秋,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张燕华,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连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启秋、张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茶花依据(2017)闽0122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同时发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先后于2018年7月23日、12月5日、2019年3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杜启秋名下有闽A7××××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闽0122执147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杜启秋名下有闽A7××××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到车辆。此外,本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杜启秋名下有坐落于连江县××镇××路××花园××#楼××单元××#楼××层××#××附属间。该房产已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本案分配到拍卖款39436.49元,扣除诉讼费2465元、执行费2785元,剩余34186.49元,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王成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