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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申49号

杨江波、曲炜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杨江波;曲炜;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申4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江波,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炜,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一审

第三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南环路东段东奥水城叠翠院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174818X9。

法定代表人:朱二根,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杨江波因与被申请人曲炜,及原一审第三人河南东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4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江波于2019年3月14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江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江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滨

审判员 宋红彦

审判员 叶跃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