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659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姜某,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连鑫瀚莛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