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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93民初659号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93民初659号

原告:张某,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姜某,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连鑫瀚莛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崔洪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