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刑更35号 罪犯张亮,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因强奸、非法拘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以(2010)苏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5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8528.70元,经本院2013年9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7月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现在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第二监狱于2019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期间,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能认真参加“四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卫生及文明礼貌达标,获得折抵表扬6次。另,在本次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卷宗为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亮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兴长奕
审判员 张延东
审判员 李 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芦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