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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刑初49号

杨红桂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孙某1;陈某;王某;孙某2;孙某3;孙某4;杨红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7刑初4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红桂,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住辉县。2016年5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辉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195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辉县,系被害人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母,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之妻,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2,男,1997年9月2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子,住址同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3,男,200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子,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4,女,200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被害人之女,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某。诉讼代理人谢荣华、李继伟,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市检公诉刑诉﹝2018﹞41号起诉书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红桂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陈某、王某、孙某3、孙某2、孙某4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7日在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董玉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红桂及其辩护人任校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孙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谢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杨红桂在辉县市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参加该酒店的开业庆典,中午在该酒店就餐并饮酒。期间,被告人杨红桂的外甥王家荣(该酒店员工)与同来参加开业庆典的辉县市吴村镇延和村村民孙某6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家荣将发生口角一事告知被告人杨红桂。当日15时许,在该酒店KTV楼内,被告人杨红桂找到孙某6并质问其和王家荣之间口角一事,双方遂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随后,被告人杨红桂从停放在酒店院内本人的黑色比亚迪车内,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返回KTV楼大厅找到孙某6继续争吵,在争执中,被告人杨红桂拿出水果刀朝孙某6的左肩部猛扎一刀后逃离现场。孙某6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6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锁骨下缘造成左锁骨下动脉、静脉破裂致使大出血导致死亡。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杨红桂到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为案发时被害人所穿保暖衣、裤子、鞋等物证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家荣、蒋某、李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杨红桂的供述与辩解;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辉县市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监控视频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红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杨红桂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并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杨红桂刑事责任,被害人没有过错,杨红桂不构成自首。被告人杨红桂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杨红桂构成自首,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出钱救助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万元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杨红桂在辉县市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参加该酒店的开业庆典,中午在该酒店就餐并饮酒。期间,被告人杨红桂的外甥王家荣(该酒店员工)与同来参加开业庆典的辉县市吴村镇延和村村民孙某6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家荣将发生口角一事告知被告人杨红桂。当日15时许,在该酒店KTV楼内,被告人杨红桂找到孙某6并质问其和王家荣之间口角一事,双方遂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随后,被告人杨红桂从停放在酒店院内本人的黑色比亚迪车内,拿出一把折叠水果刀返回酒店KTV一楼大厅找到孙某6继续争吵。在争执中,被告人杨红桂持水果刀朝孙某6的左肩部连扎数刀后逃离现场。孙某6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6时许,被告人杨红桂到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孙某6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锁骨下缘造成左锁骨下动脉、静脉破裂致使大出血导致死亡。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为丧葬费人民币27998.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发时被害人孙某5所穿保暖衣、裤子、鞋等物证照片。

二、书证1、被告人杨红桂一寸免冠正面照片。2、被告人杨红桂户籍证明其1982年1月13日出生,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辉县市公安局到案证明证实: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杨红桂主动到吴村镇派出所投案。4、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说明证实:经公安法医检验,孙某6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锁骨下大动脉致使大出血导致死亡。5、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表、辉县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5月17日,杨红桂因殴打他人,被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6、河南新乡中州铝厂职工医院抢救记录证实对孙某6的抢救过程。7、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记录证实对孙某6的尸体检验过程。8、移动公司通话记录证明:杨红桂于案发后持机主为宋瑞兰的手机156××××****的与宋全中通话情况。9、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刀具没有找到。10、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二份证明:涉案酒店监控主机扣押及KTV大厅未提取到血迹的情况。11、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轿车内提取的疑似血迹未与孙某6的DNA比对上。12、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涉案证人江某,真实身份为江梦君,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范岗镇童铺村,因长期不在家居住,其父亲没有江梦君联系方式,经多方查找,未联系到江梦君,无法对其进行询问。

三、鉴定意见1、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尸体)字(201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孙某6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锁骨下缘造成左锁骨下动脉、静脉破裂致使大出血导致死亡。2、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物)鉴(DNA)字(2018)050251号鉴定书鉴定意见:孙某1血样、陈某血样是孙某6血样所属个体生物学父母的亲权指数为2.33×1016。现场(停车场)血迹一、现场血迹二检出的STR分型与孙某6检出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2.00×1026。现场(停车场)烟头检出的STR分型与杨红桂血样检出的STR分型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7.37×1028。

四、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提取笔录证明:提取孙某6儿子孙某2的血样进行DNA比对、提取孙某6燕亮穿的衣服鞋子、现场提取血迹两处和烟头一枚、提取孙某1、陈某血样情况;对黑色普桑轿车上面的血迹进行提取情况。2、现场勘验分析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辨认笔录证明:王家荣、李某辨认孙某6;李某辨认杨红桂;张某辨认蒋某、李某、孙某6;蒋某辨认孙某6、王家荣、杨红桂、张某及监控录像的过程;任秀兰、宋全中、张某、李某、郭小堆、宋瑞兰、杨红桂对亿万假日酒店监控视频中相关人员进行辨认的情况;张某辨认、指认打架地点和杨红桂辨认作案现场和丢弃凶器现场的情况。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光盘五张证明:2018年6月25日经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现场提取的监控进行数据恢复并提取,能够证实案发当天杨红桂到自己车中拿刀之后又返回现场,四十余秒后回到车上,其爱人紧随其后上车并坐在驾驶员后方,二人一起离开现场的情况。该监控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另有杨红桂讯问笔录、张某指认现场、提取车内血迹等内容。2、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验报告一份证明:通过检验,从涉案硬盘镜像中提取到视频文件并刻盘。

六、证人证言1、王家荣证言证明:杨红桂是王家荣姨夫,2018年1月16日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试营业,上午因为孙某6去其看管的仓库领酒,二人发生争执。王家荣将此情况告诉了宋亿和杨红桂。当天下午,在酒店旁边的KTV王家荣再次和孙某6发生争执,王家荣将此情况告诉杨红桂后离开酒店回家。后来接到其母亲宋春兰电话,来到酒店同杨红桂一块开车去吴村派出所投案自首。2、宋瑞兰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下午午饭后,在亿万假日酒店楼左边的KTV楼里面,宋瑞兰看见杨红桂和孙某6对骂,双方被旁边的人拉开。后来杨红桂从广场外又进到KTV里面,看见孙某6朝杨红桂的肚子跺了一脚,把杨红桂跺翻了,杨红桂就起来用右手拿了个东西打了孙某6的左肩,打完以后杨红桂扭头就跑了。王家荣赶到后,宋瑞兰让王家荣把杨红桂送到吴村派出所投案。3、蒋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下午,在KTV二楼,其和张某看见杨红桂和孙某6在KTV二楼走廊吵架,李某把他们拉到二楼房间里,正调解时,孙某6用右手捣了杨红桂左肩一下,杨红桂是否还手记不清了,张某或者李某把杨红桂拉出KTV劝走了。后来蒋某正在KTV里干活,听到外面有吵架声,出去看见在KTV一楼门里面2米左右地方,孙某6跺了杨红桂的肚子一脚,杨红桂起来后就用手里的东西朝孙某6肩部扎了几下,将其扎伤。后蒋某和张某就开车把孙某6送往中铝医院了。4、李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吴村亿万酒店开业,午饭后看见孙某6和杨红桂在KTV二楼房间门口的走廊争吵,他们好像互相打了几下,被李某拉开,其当时喝酒多了,具体细节记不清了。又过了一段时间,在KTV一楼大厅,看见有人在打架,记不清谁打架和打架细节,记得孙某6受伤坐在KTV大厅前台附近地上,离KTV感应门门口三四米远,后来李某和蒋某等人把孙某6抬出来到KTV外面广场大鼎附近地上,张某开车送孙某6到中铝医院抢救了。5、张某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吴村亿万假日酒店开业,在KTV二楼杨红桂和孙某6发生争执,孙某6先捣了杨红桂一拳,杨红桂还手,他们就开始互相打了半分钟左右,其和李某、蒋某、宋瑞兰四个人把他们拉开。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看见孙某6到了KTV一楼收银台附近,碰见郭小堆,孙某6情绪比较激动,给郭小堆说今天开业,不想跟杨红桂弄得太难看,还说不会跟杨红桂到底(意思就是过了今天再找杨红桂后账),这时,杨红桂进去KTV一楼门口里面,宋瑞兰随后跟进,孙某6看见杨红桂进来,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开始互相骂,骂了几句,不到一分钟,孙某6朝杨红桂小肚重重地跺了一脚,杨红桂就用手里的一个东西(东西很小,他握在手里,当时没看清什么东西),朝孙某6左肩膀扎了几下,其和在场的李某、蒋某、郭小堆、宋瑞兰将他们拉开,杨红桂扎过孙某6后随即出门跑了,宋瑞兰跟着出来去拉他。张某看孙某6伤的比较重,就赶快去开他的普桑车,后来他们把孙某6抬到KTV门外广场大鼎处地上,张某开车将孙某6送往医院抢救。6、宋全中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当时宋全中在酒店外面和一个姓杨的朋友聊天,郭小堆说杨红桂和孙某6打架后,杨红桂跑了,后来我们陆续进去KTV。李某、“江某”、蒋某、郭小堆将孙某6抬出KTV,放在KTV门口外面十几米处的地上。后来张某开他的黑色普桑轿车(豫G×××**)送孙某6去医院,其和妻子任秀兰、朋友郭小堆跟着去医院。当天在中铝医院孙某6抢救无效死亡,宋全中拿出3万元医药费。去医院路上,杨红桂给宋全中打电话,其就让他去投案。7、张朝阳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双方打架的时候张朝阳没有在场,因为调试监控需要,其每过两天就要对电脑里面储存的视频恢复出厂设置,案发后其对监控电脑里面的视频恢复过出厂设置。8、李孬孩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下午15时左右,李孬孩和山西两个人在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KTV安装东外墙的灯,下来拿料的时候,看见有很多人在KTV门口围着个人,李孬孩到跟看见有一个男子在地上躺着,身上都是血,后来李孬孩听见有一个人从酒店从来,喊着赶快往医院救人,后来有几个人将地上躺的人抬上一辆小轿车,他们就去医院了。9、郭小堆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宋全中的亿万假日酒店开业,下午下楼时其听见红桂边骂孙某6边进KTV,孙某6在KTV大厅中间站,他离大厅感应门3米左右,杨红桂朝孙某6冲去,到了孙某6跟,孙某6朝杨红桂跺了一、两脚,杨红桂手里拿个东西向孙某6肩部扎了3下左右,杨红桂扎过孙某6以后转头就走。孙某6被扎过以后,立即坐在地上,耷拉个头,不说话,外套肩膀上迅速被染了巴掌大一片血。其和蒋小伟、李某、江某把孙某6抬到KTV外面,后来张某开来个黑色普桑车将孙某6送医院抢救。10、宋亿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其家开的亿万酒店开业,王家荣是在仓库负责发放开业用的烟酒。中午11点左右,王家荣找到宋亿,说有人欺负他,说那个人微胖,个子不高,宋亿心里想应该是孙某6,其给王家荣说你先去忙,等忙完后再找那个人问他情况,王家荣就继续管仓库了。11、孙利平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上午,孙某6因为领酒的事情与王家荣发生过争执。12、崔利君证言证明:案发时其不现场,后来听说杨红桂打伤孙某6了。13、任秀兰证言证明:2018年1月16日其家的吴村亿万假日酒店开业,下午在大院看见宋瑞兰和她丈夫杨红桂吵架,宋瑞兰说杨红桂和孙某6吵架了,杨红桂不吭,任秀兰就劝杨红桂说今天酒店开业,不要闹事,杨红桂一声不吭,绷着脸不说话,看着不太高兴,三人说了几分钟话,杨红桂就走了,后来的事就不太清楚了。14、证人杨某、范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对孙某6进行抢救的情况,范某称手术中对其锁骨下动脉、静脉均进行了缝合,写病历时少写了静脉。

七、被告人杨红桂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1月16日午饭后,在河南省辉县市吴村镇亿万假日酒店,因孙某6和王家荣发生矛盾,杨红桂在KTV二楼找孙某6理论,二人发生争执,后杨红桂出去从广场车上拿把水果刀并进入KTV一楼门内,孙某6见到杨红桂后跺了他两脚,杨红桂持刀将孙某6左肩部捅伤后逃离,后杨红桂到公安局投案自首,路上将作案用刀具丢弃。庭审中杨红桂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为原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其原告人的身份。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证明所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红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红桂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亲属积极将被害人孙某6送至医院抢救并支付相关费用,该情节量刑时本院酌情予以考虑。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诉称杨红桂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理由经查,根据被告人杨红桂的供述、证人张某、蒋某等证人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并结合其扎伤被害人的部位判断被告人杨红桂持刀扎伤孙某6时并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故意。杨红桂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诉称杨红桂的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杨红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中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该案因生活琐事引起,双方互有伤害行为,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2万元钱的情况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予以否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辩护人辩称称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出钱救助被害人,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红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红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陈某、王某、孙某2、孙某3、孙某4经济损失人民币2799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陈某、王某、孙某2、孙某3、孙某4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崔海成

审判员  李中孝

审判员  付学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尚 静

书记员  李旭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