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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12民初9347号之一

宿岩与宿家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6-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原告宿岩与被告宿家宽、被告徐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934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原告宿岩与被告宿家宽、被告徐敬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112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宿岩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宿岩负担”。

审 判 长  方 震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孙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