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民初934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对原告宿岩与被告宿家宽、被告徐敬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112民初934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宿岩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0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宿岩负担”。
审 判 长 方 震
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孙树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