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鲁0783司惩27号 被拘留人:王晓伟,男,198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本院在执行田永粮与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王晓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妨害了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晓伟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潍坊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