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22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吴禧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江培伟,男,云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方如德,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经补充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9日以被执行人方如德于2017年6月开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东厦镇船场村大墩的基本农田内建设,用地面积400平方米,其中搭盖占地面积362.5平方米,已建成一层简易活动板房,用途为蔬菜管理房。地类为水田,规划属基本农田保护区,不符合云霄县东厦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为由,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云国土资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
一、限于十五天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二、并处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的罚款(400㎡×18元/㎡=7200元),合计人民币7200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3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方如德,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云国土资催字(2018)第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书送达十天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8)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方如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漳政综﹝2018﹞90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以及云霄县人民政府云政综﹝2018﹞106号《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规范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本院确定由执行标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云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云国土资罚字(2018)第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内容,即限于十五天内自行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由云霄县东厦镇人民政府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顺
审判员 黄艺生
审判员 郑秀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惠贤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