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11号之二
申请人:李文改,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李修缘,男,200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李顺意,男,201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侯国军,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翟亮亮,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李文改等人与侯国军、翟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亮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亮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肖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