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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执11号之二

李文改、李修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文改;李修缘;李顺意;侯国军;翟亮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7执11号之二

申请人:李文改,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李修缘,男,200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李顺意,男,2010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侯国军,男,1977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执行人:翟亮亮,男,198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李文改等人与侯国军、翟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翟亮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亮亮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肖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