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82执1127号 申请执行人王光,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王实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273号裁决书确定: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王光违约金36467元,负担仲裁费1668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并转付申请执行人,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不究,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威仲字第27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447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毕国芬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