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刑终557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剑辉,男,1985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泉州市鲤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剑辉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闽050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剑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5月6日1时许,被告人林剑辉酒后驾驶闽CC1K**号轿车行驶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兰台路玉祥大厦停车场内,刮擦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闽C6××××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的过程中碰撞该停车场门口的升降杆,后继续驾驶车辆逃离至湖心街,沿湖心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碰撞道路右侧的丰泽区三彩金钰翡翠商行店门,造成店门及店内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剑辉仍驾驶车辆逃离,在兰台路玉祥大厦门口被泉州市公安局东湖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事故发生时林剑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林剑辉在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及时报警,而是驾车逃逸,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林剑辉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林剑辉分别赔偿丰泽区三彩金钰翡翠商行人民币40万元、赔偿闽C6××××号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泉州市园林管理局人民币250元、赔偿兰台路玉祥大厦物业管理公司人民币200元,并取得谅解。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周某、陈某、田某、黄某、李某的证言、陈某及田某辨认林剑辉照片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对比、监控视频、看护室交接单、血液鉴定采样图片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车辆完整信息采集表、解除暂扣通知书、文件返还凭证、行驶证及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营业执照、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林剑辉的供述等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剑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林剑辉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林剑辉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林剑辉已赔偿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相应减轻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林剑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林剑辉上诉称,其系初犯、偶犯,造成的财产损失其也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进行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事故发生时,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逸的想法,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剑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剑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上诉人林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林剑辉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上诉人林剑辉已赔偿事故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已综合考虑上诉人在本案的犯罪情节并客观认定,量刑适当。上诉人林剑辉上诉请求改判从轻处罚没有依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连晓东
审判员 董耿瑜
审判员 张兴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巧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用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PAGE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