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22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汪书友,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罗真平,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在执行汪书友与罗真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22执恢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