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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84执恢262号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悦湖、曹怀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3-30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悦湖;曹怀义;陆敬军;曹光程;曹悦珠;曹磊;于三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悦湖,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怀义,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陆敬军,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光程,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悦珠,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于三海,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址××。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鲁078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悦湖、曹怀义、陆敬军、曹光程、曹悦珠、曹磊、于三海支付借款本金159268.55元、利息58928.19元共计 218196.74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4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