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4执恢2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曹悦湖,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怀义,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陆敬军,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光程,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悦珠,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该村。
被执行人:曹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址××。
被执行人:于三海,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现住址××。 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鲁078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悦湖、曹怀义、陆敬军、曹光程、曹悦珠、曹磊、于三海支付借款本金159268.55元、利息58928.19元共计 218196.74元。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4执恢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别怀明
审判员 刘陆洲
审判员 于德江 二○二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金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