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7民初19号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桂花树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5260609098G。法定代表人何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凤,女,汉族,生于1995年10月22日,苗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宣恩县沙道沟镇麻柳村****,现住来凤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海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3月23日,湖北省恩施市人,,原住恩施市崔家坝社区居委会**现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生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4日,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原住常德市澧县雷公塔镇陆家当村****现住武汉市武昌区。系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吴汉和适用简易程序,
书记员张媛担任法庭记录,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凤,被告张海峰的委托代理人钟生东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收款的条件未成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1410元,由原告来凤县腾辉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汉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