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708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继承人王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7815.4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贾燕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宇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