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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581执恢33号之三

申太林、李改英与郭殿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2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申太林;李改英;郭殿生

裁判文书全文

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81执恢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太林,男,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晋城市人,住晋城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李改英,女,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晋城市人,住晋城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殿生,男,1955年5月1日生,汉族,晋城市人,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民初7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殿生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11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丽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