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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1行审19号

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刘辉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刘辉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黔0521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彭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傅学军,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妮,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辉章,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毕方运政罚(2018)第12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方县道路运输局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李萍

人民陪审员  蒙丽

人民陪审员  谢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胡国彬                                                 

书记员  刘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