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741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男,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天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