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2执741号之二

李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741号之二

被执行人:李**,男,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徐天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