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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2372号之三

郑广鑫、庞彩盛、朱咏梅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5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郑广鑫;庞彩盛;朱咏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3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郑广鑫,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庞彩盛,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朱咏梅,女,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郑广鑫申请执行庞彩盛、朱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桂0103执237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庞彩盛、朱咏梅名下银行账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庞彩盛、朱咏梅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郁

审判员 袁小辉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春铧 百度搜索“”